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 码诊疗科目代 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5.妇产科 02.
全科医疗科 05.01妇科专业 03.内 科05.02产科专业 03.01呼吸内科专业05.03计划生育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5.06其他03.05血液内科专业 06.妇女保健科03.06肾病学专业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3.07内分泌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3.08免疫学专业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3.09变态反应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3.11其他06.06其他04.外科 07.儿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7.01新生儿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4.03骨科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4.05胸外科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9其他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代 码诊疗科目代 码诊疗科目 08.小儿外科 13.皮肤科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皮肤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13.03其他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医疗美容科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精神科08.06其他 15.01精神病专业 09.儿童保健科15.02精神卫生专业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3药物依赖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15.04精神康复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5社区防治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15.07司法精神专业09.06其他15.08其他 10.眼科 16.传染科 11.耳鼻咽喉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1.01耳科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鼻科专业16.03肝炎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11.04其他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2. 口腔科16.06蠕虫病专业 12.01口腔科专业16.07其他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7.结核病科12.03正畸专业 18.地方病科12.04口腔修复专业 19.肿瘤科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20.急诊医学科12.06其他 21.康复医学科代 码诊疗科目代 码诊疗科目 22.运动医学科 50. 中医科 23.职业病科 50.01内科专业 23.01职业中毒专业50.02外科专业23.02尘肺专业50.03妇产科专业23.03放射病专业50.04儿科专业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06眼科专业23.06
其他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24.临终关怀科50.08口腔科专业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9肿瘤科专业 26.麻醉科50.10骨伤科专业 30.医学检验科50.11肛肠科专业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2老年病科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3针灸科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30.05其他50.16急诊科专业 31.病理科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32.医学影像科50.18其他 32.01X线诊断专业 51.民族医学科32.02CT诊断专业 51.01维吾尔医学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2藏医学32.04核医学专业51.03蒙医学32.05超声诊断专业51.04彝医学32.06心电诊断专业51.05傣医学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06其他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2.中西医结合科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治疗专业 32.11其他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 码诊疗科目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介入放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专业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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