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的本质

  指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质的规定性。它不仅关系到怎样正确 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而且关系到遵循什么方向来建设社会主义社 会,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20 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十二大和以后的文献中明确 地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具有下列特征剥削制度的消灭,生产资料 公有,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工人阶 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能够创造出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对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再认识的基础上,对社会 主义特征所作的新概括。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 度、思想文化和物质技术基础,系统而又全面。社会主义制度的这 些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实现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 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实现的形式和程度会有不同。
  它 是一个由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渐进的过程,坚持和发展这些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就能够使社会主 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充分地显示出来。

行政不作为有什么本质特征?

  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

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

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不仅应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还应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我们在研究行政行为时,不能仅仅注重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法定职责的规定而忽略法律规范对其法定职权的规定。更何况,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规定得较为详细,而对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则规定较少,如果忽略了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必将遗漏很大一部分由“行政职权”中体现出来的行政义务。
  ,我们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不能将其客观方面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否则这种表述不仅将因为失去法律性而变得随意,而且因其忽略了行政职权的规定必然难以昭显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

第二、“法定职责”从逻辑上理解,可以区分为“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不作为”的法定职责,而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所强调的,应该是行政主体对于“作为”的法定职责(包括职权)的违反。
  如果将行政不作为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必然导致像越权等行政主体不履行消极义务的行为也被归入不作为之列的窘态。从这个角度分析,笼统地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区分“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不作为的法定职责”,显然存在将行政不作为中的“行政义务”从“作为义务”扩大到“不作为义务”的错误倾向。
  事实上,行政主体只有在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作为才可能构成违法。若行政主体本就负有不作为义务,如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则其不作为显然并不违法。

第三、因为行政主体的职责区分为“实体上”的职责和“程序上”的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应既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程序职责的行为,又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实体职责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所强调的,应该是行政主体对于程序职责(包括职权)的违反(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从这个角度分析,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界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对行政主体的“程序职责”和“实体职责”予以区分,显然模糊了行政不作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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